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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