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