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槐荫慈善总会是经区政府同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产和收益不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接受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募捐为中心,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总会的基金及各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提供物质活动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区内外通过总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辅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对特殊贡献者,树碑立传,参与区县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经区民政局批准,举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严格尊重善款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意愿实施各项活动,加强与区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十)募集的款物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随时接受捐赠人的质询。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经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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