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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如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计算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元;2018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万元。

   解析

   2017年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2、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120=80万元,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2018年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2、先扣除2017年结转的捐赠支出80万元,再扣除2018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40-80=160万元;

   3、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160=240万元,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四、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

   1、需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槐荫区纳税人向槐荫慈善总会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槐荫慈善总会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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